【政协办法】市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市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为建立优质服务、科学规范的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权利与职责第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协办法】市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政协办法】市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市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优质服务、科学规范的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六)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七)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八)有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统战政协及相关知识,增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才能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和履行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中心意识、法制意识、协商意识、创新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发挥政协委员在本界别、团体的代表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研,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撰写提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撰写1件政协提案。

(五)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二章 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要发扬人民政协善于学习的优良传统,争做“学习型”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坚持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努力充实各方面知识,增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全面提升履职水平。

第四条 市政协在每届政协委员任期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通报会、座谈会、务虚会等方式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市政协全体委员进行1-2次政协工作、统战理论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通过订阅报刊和印发学习资料、组织参观考察、利用政协网站等方式组织委员开展学习活动。

第五条 市政协各办委室处、各委员小组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努力为政协委员的学习提供条件和服务,并根据要求组织委员参加上级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委员的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要为政协委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委员订阅报纸杂志、送阅参考资料、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帮助委员开拓视野,知情明政,不断提高政协委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

第七条 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工作,了解委员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 根据委员的界别、分布和特点,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委员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座谈、联谊、走访、个别约谈、电话询问、信函了解等形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交流思想、沟通协商,并将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和办理情况及时向委员进行反馈。

第九条 以市政协网站和《XX政协》等为平台,及时发布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协工作的新进展新情况,让委员了解政情,理清思路,开展工作,聚集做好政协工作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条 市政协领导、各办委室处领导及各委员小组领导要对口联系政协委员,及时掌握政协委员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尤其是要为政协委员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排忧解难。市政协机关要积极组织委员开展联谊活动,利用电脑、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在节假日发短信慰问委员。要畅通活动渠道,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与政协委员“联系服务卡”等多种多样形式,为委员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和营造市政协委员之家的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委员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活动。市政协每两年评选一次市政协优秀委员,评选出的政协优秀委员在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设立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奖。对选题好、建议好、效果好的提案,通过政协委员自荐和提案承办单位、提法委推荐,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评定,并在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对撰写优秀提案的政协委员进行表彰。

(三) 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2年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单项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委员,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建立政协委员考勤、考绩制度和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参加市政协会议、活动的情况以及委员履行职责、建功立业等方面的情况纳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一)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二)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及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或各委员小组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三)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的情况,由市政协提案法制委负责考绩统计。

(四)每年年终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对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汇总,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并作为对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政协委员、常委,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分为告诫谈话、警告、撤销委员资格三种形式。需告诫谈话的由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决定,委托副主席、秘书长进行;需给予警告的由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决定;需撤销委员资格的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委员,如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组织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告诫谈话。

(一)政协委员在任期内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未经请假3次或请假6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会期间各次会议和讨论的;政协常委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议的。

(二)政协委员在任期内未经请假2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政协委员在任期内两年之内没有反映社情民意和提交提案的。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给予警告。

(一)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注意自身形象,社会反映不好的。

第十六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警告处分累计2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 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的,经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审议,在征得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同意并报市委批准后,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作出决定。

(二)特殊情况下,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的,由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报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处罚情况记入委员档案,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罚的委员,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九条 政协委员、常委的辞职:

(一)政协委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三年内没有撰写1件提案,任期内累计缺席5次或请假10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会各次会议和讨论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职务;任期内政协常委无故累计缺席4次或请假累计超过8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委员、常委职务,由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后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二)政协委员、常委因工作调离本市后,应向市政协常委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市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明确辞职。逾期2个月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三)政协委员、常委辞职,应由市政协办公室依据事实提出,由市政协党组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同意后,报市委批准,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撤消政协委员资格和政协委员、常委自动辞去政协委员、常委职务的应报市委有关部门备案,并通知委员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机关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将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列入政协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检查、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各办委室处和委员小组,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协委员出席政协全会的情况,政协常委出席政协常委会议的情况,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及时向委员、常委通报;政协委员、常委当年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活动和履行职能的情况,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汇总,市政协办公室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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