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调研】浅谈如何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精选推荐】

浅谈如何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前一段时期看到一则新闻,说是在网上通过“百度知道”对城管一词进行搜索,结果发现该网站上将城管一词解释为是黑社会组织,专门从事打、砸、抢。看到这些,不禁让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调研】浅谈如何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调研】浅谈如何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精选推荐】



浅谈如何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


前一段时期看到一则新闻,说是在网上通过“百度知道”对城管一词进行搜索,结果发现该网站上将城管一词解释为是黑社会组织,专门从事打、砸、抢。看到这些,不禁让作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的我愕然,也陷入了沉思。是啊,近几年来,有关城管的负面报道可谓是接二连三,层出不穷,以至于城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损。你只要在网站论坛上去看一下,网民对城管部门可以说是骂声一片。诚然,论坛上的许多言论都有点过激,缺乏理性,但几乎一边倒的态势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在当前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究竟何去何从呢?下面,本人就此来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思考。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出现了人口膨胀、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居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现代城市的经济、人口、建筑、生活设施等高度密集,以及与之俱来的各种利益需求的矛盾,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相比之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却存在着行政执法队伍过滥、执法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等弊端,“扰民”、“伤民”现象也屡见不鲜。对此,当时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这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不相适应,更与我国建设精干、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为此,各地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上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改革。特别是自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后,依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这样,国务院文件正式将《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确定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这一制度。时至今日,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实现了职能转变,改变了管理方式,提高了管理效能

实施试点后,城市管理领域共性的、经常发生、较易查处、处罚较轻的执法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执法机关行使,执法人员按公务员条件配备,按“准军事化”要求管理,强化了综合素质,改变了执法形象,不但使相关行政机关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通过“监、管、罚”分离,改变了由一个行政机关“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管理模式,较好地实现了权力与利益脱钩,符合现代行政管理模式的要求,提高了管理效能。

(二)精简了执法机构,减少了执法人员,降低了执法成本

以大连市为例,该市于2000年开始试点工作,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得到了迅速的精简。截至2001年,该市原有18支监察队伍减为一个执法局,原有1023名各类执法人员压缩到261人,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市里的财政压力,使有限的行政资源得到了更合理的利用,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三)避免了交叉执法,消除了重复处罚,克服了扰民问题

实行试点后,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队伍的管理、监督加强了。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全部上缴财政,有效地解决了多头执法、交叉检查、重复处罚,克服了执法扰民问题,有利于公正、廉洁执法,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欢迎。

(四)明确了执法责任,形成了执法合力,提高了执法效率

实施试点后,不但明确了执法责任,减轻了政府的协调难度,形成了执法合力,而且减少了执法的环节,使各种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从而大大地提高了执法效率。

二、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经过近十年的推广施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 的尴尬被动局面,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但由于这项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矛盾显得日趋突出和尖锐,以至于各种负面的事件时有发生,并经常见诸于媒体上,由此造成了城管执法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严重受损,各种负面的评价也就随之日趋增多,甚至出现了将城管一词解释为是黑社会组织,专门从事打、砸、抢这样令人错愕的事情。那么这到底是哪些问题所造成的呢?下面本人就此作一些分析。

(一)城管法律法规欠缺,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尽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试行了近十年的时间,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施行,但到目前为止,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仍然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国务院的系列发函,而尚未制定过一部全国性的城管法律法规。这相对于如此一项事关行政体制上的重大改革来说,实在是太不相称,也就造成了应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要求而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这一点可以从司法界经常就城管执法部门有无行政执法权进行争论而反映出来。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印发应勇院长和高杰副院长在第三次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浙高发[2007]21号)里面特别提到“在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行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暂不受理”。这一规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不利。因为在当前,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制措施权限已非常有限,如果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支持,行政部门作出的很多行政处罚决定将最终难以得到执行,那么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不就成了一纸空文了吗?这样的执法也就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了行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而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源就在于城管法律法规的欠缺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同时,也正由于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城管执法部门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定职权,一直难以走出“借法执法”的困境,而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规范。这在一方面造成了各地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而疲于应付,另一方面,也导致城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而也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二)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当前,由于缺少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在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时,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各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各有不同,尚未形成一套规范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这对顺利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正规化建设非常不利。

(三)城管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一支训练有素、正规化程度高的执法队伍是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根本保证。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程度较低,执法人员的组成多以协管队员为主体。由于待遇低、文化程度不高等因素,致使执法队伍的管理难度较高,容易发生不规范执法现象,造成不良影响,非常不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城管执法部门的领导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但在目前,城管执法部门的最高级别除了在几个直辖市内是省一级之外,其他均是地市一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这相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来说显然是不相称的。

三、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探讨

200694日,国务院召开的“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要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为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指明了方向,我国下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应该按照这个既定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为此,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如何进一步进行提升,使之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成为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下面,本人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工作

城管法律法规欠缺,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这是目前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其他的可以说是无从谈起。所幸的是,这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在今年3月的二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玉泉集团董事长常金月和全国政协委员、陕西佳鑫集团总裁吕建中分别都建议要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工作。其中吕建中委员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认真调研,起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单行法规或条例。一方面要对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从公权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界定等方面重新“洗牌”,建立审批权和处罚权相对分离、独立的新的法律体系,使之适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确立的分权制度。另一方面制定城市管理法。通过国家立法将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给地方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保障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我觉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建议非常及时,非常重要。在当前,只有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问题,解决现实部门立法所产生的法律冲突,才能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真正实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这是当前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的治本之举。

(二)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

随着城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就可以依法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强化对基层执法队伍的领导,更好地整合执法力量,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稳步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正规化建设。

(三)进一步推进城管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城管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是城管执法工作正规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一支训练有素、正规化程度高的执法队伍是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根本保证。随着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也应随之稳步推进。首先要进一步改善执法队伍人员的组成结构,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以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编制人员为主体的城管执法队伍,以实现对城管执法队伍更加有效的管理,为顺利推进城管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当前进一步推进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最为紧迫的问题。其次,要加强队伍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种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实现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再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以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稳步提升。

(四)进一步完善城管执法部门的领导体系

一个完善而强有力的部门领导体系是稳步推进城管执法工作正规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项重大行政体制改革最终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针对当前城管执法部门领导体系的现状,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完善,适时组建省一级甚至国家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来统一领导本省和全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不断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正规化建设,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的稳步提升。从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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